安徽-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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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闻小能手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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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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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职称申报工作,更好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和指导,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现就职称申报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人函〔2021〕288号
编辑转发:河北省设备管理协会培训中心
各市和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省直及中直驻皖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职称申报工作,更好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和指导,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现就职称申报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原则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人一般应在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且为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挂靠、兼职等形式在其他单位申报。
二、关于申报时间
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材料主要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受理。申报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通过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7、8月份,具体以评审通知为准。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和提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平台补充完善后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告知受理部门,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关于委托评审
省直及市、县需要委托省建设工程专业评委会评审高级职称的,由省直有关单位或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委托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四、关于异地职称确认
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资格互认,申报人从外省流动或中直单位调入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前应将本人在外省或所在中直单位评审通过取得的职称证书,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在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具体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等文件规定为准。
五、关于继续教育
根据省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申报人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要求参加学习,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专业科目需选择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学习,参加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学时由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认定,省直和中直驻皖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六、关于业绩材料要求
为进一步树立重业绩、重能力的评审导向,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须与本人工作经历、职责及专业技术工作内容相关,并与申报专业相符合。提供的业绩材料,应能反映本人参与的过程、规模和成果等关键性指标和内容,如前期立项及项目组成立文件、主要节点的过程材料、验收或第三方评价材料、成果应用材料等,以便着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业绩材料内容和项目规模大小,可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材料申报参考指引》(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规模认定参考标准》(附件2)。
七、关于论文要求
申报建设工程职称所提供的论文、著作,应符合《标准条件》规定的刊号、内容、作者等要求。提供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应能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网等三大国内认可度较高的论文数据库网站上检索验证。凡在上述三大平台检索不到,或发表在电子期刊、副刊、增刊、年刊等,或期刊信息与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依据。在材料申报截止日无法提供正式出版刊物、仅提供用稿通知或论文录用证明的,不予受理。提交的论文、著作材料应包含封面、目录、前言、有关编审人员的说明、出版刊号,文章全文或参与编写章节全文的有关材料。初审和受理部门可视情况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合度检测抽查。
八、关于业绩替代论文说明
申报人根据《标准条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业绩代替论文的,需提供有关情况材料说明,包含代替论文所用业绩的项目名称及概况等内容,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上传至平台。作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
九、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报
根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职称的有关规定,民营企业人员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的,论文可以用本人“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符合条件的业绩替代,提供有关情况材料说明(内容要求同第八条,且作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本人近期3个月以上连续缴存的社保证明,一并上传至平台。
十、关于违背诚信承诺处理
地市初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重点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上传材料是否清晰有效真实完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论文重复率较高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申报。取得职称资格证书后,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行为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
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间或影响期未满的个人,不得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查,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力的单位或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受理该单位的申报材料,直至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为准。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应及时向厅人事教育处反映。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材料申报参考指引.docx
建设工程项目规模认定参考标准.docx